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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来源:贵州继续教育网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贵州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组通[2013]131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有关部门:

《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技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科技厅

 

2013年12月2日

 

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百千万人才”是指符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中“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和“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条件的、已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或达成工作意向或来黔创业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

“万名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工作,由各市(州)组织、人社、科技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工作,重点围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按照特事特办、随时受理、统一评审的原则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评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评审。

第五条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客观、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并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对评审认定与考核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审认定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直接认定工作;不能直接认定的,通过评审方式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申报“百人领军人才”的,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思想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突出专业贡献、较大发展潜力和显著引领作用;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2、在重点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原始创新或集成创新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或具有成果转化能力,来黔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引领和带动某一重点领域产业发展;或在现代物流、金融投资、信息服务、旅游文化、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重大创新突破并取得显著效果。

3、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可靠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团队。

第八条 重点领域引进以下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为“百人领军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

4、在贵州落地的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报“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思想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大专业贡献和发展潜力,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2、从事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和研发,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技术前沿,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来黔创办、领办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产生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在现代物流、金融投资、信息服务、旅游文化、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重要创新突破。

第十条 重点领域引进以下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千人创新创业人才”: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4至6名及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技术专家。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香江学者计划”人选。

4、在贵州落地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申报书》

2、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申报人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人近5年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说明书和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书。

4、申报人近5年来反映本人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及代表作品原件或复印件,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

5、申报人近5年来反映本人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或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报告。

6、申报人近5年来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等。    

7、其他反映申报人能力和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

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送当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之规定、可直接认定为“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1、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通过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共同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百人领军人才计划”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入围人选。

2、公示。对入围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3、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认定的人选,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方式认定为“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认定:

1、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通讯评审。对初审通过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申报人员材料送省内外有关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3、答辩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答辩评审。

4、综合评价。结合通讯评审和答辩评审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共同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入围人选。

5、公示。对入围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认定的人选,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对评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报人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核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复评。复评不通过的,申报人不得再次提出复核。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时,若评审对象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应申请回避;若评审对象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因素的,也应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章  跟踪考核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须与“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引进人才的目标任务,并将工作协议(合同)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每年度向所在单位报送项目进展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用人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提出审定意见后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跟踪考核小组,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业内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跟踪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跟踪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实施情况、工作实绩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情况达到预期目标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给予支持。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再纳入“百人领军人才”或“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百人领军人才”或“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负有管理服务职责,要创造条件为引进人才搭建工作平台,提供创新创业保障,并动态掌握引进人才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引进人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提前终止工作协议的,或在人选推荐、申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涵盖但具备第七、八、九、十条之规定的优秀引进人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评审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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